虧損賣出,可以減輕內幕交易危害?在上市公司自行篩查時如實填報,就能“自首”減罰?
當然不是!
近日,廣東證監(jiān)局公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田建輝因內幕交易巴安水務而被監(jiān)管部門處以100萬元罰款。
當事人田建輝提出申辯意見,理由是采取虧損賣出以及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從輕處罰、免于處罰內幕交易行為。
對此,廣東證監(jiān)局認為:盈虧情況不是判斷內幕交易的構成要件;而且,真正的“自首”,是在知悉涉嫌構成內幕交易時及時主動向監(jiān)管部門供述,而不是等到上市公司開始自行篩查時才開始如實填報。
事實上,這也是很多人的誤解,以為在內幕交易中,自己沒有賺得收益,就可以免于處罰,實際并非如此。
一場內幕交易,不僅虧錢收尾,還被罰款,甚至帶來了人生“污點”,得不償失。
兩次交易巴安水務
根據(jù)廣東證監(jiān)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田建輝利用2個內幕信息交易“巴安水務”。
第一個內幕信息是巴安水務籌劃控制權變更。
2020年8月23日,巴安水務實際控制人張某霖一行受邀前往珠海水務開展“小額快融”定向增發(fā)的路演工作,珠海水務副總經(jīng)理戴某濤、技術信息部負責人田建輝等人負責接待。
席后,戴某濤與張某霖單獨會談,獲知張某霖有意轉讓控股權。戴某濤當晚通過電話向珠海水務董事長黃某匯報了情況,黃某決定次日上午聽取巴安水務相關人員介紹情況。
2020年8月24日,珠海水務與巴安水務雙方舉行會議,張某霖對小額定增項目進行了路演,并表態(tài)同意珠海水務與巴安水務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合適也不排除出讓控股權;黃某表示可以參與定增,但最終目的是拿到上市公司控股權,并決定安排人員前往上市公司開展盡職調查。
隨后,黃某召集田建輝等各部門人員召開盡職調查進場協(xié)調會,明確告知目的之一是為推動控股權轉讓事項做好基礎工作。此后,田建輝等盡調小組人員先后前往巴安水務進行現(xiàn)場盡職調查。
2020年9月13日,珠海水務召開黨委擴大會議,聽取盡調小組戴某濤、田建輝等人調研巴安水務情況,同意進一步推進巴安水務控股權受讓事項,并上報國資委審批。
2020年9月21日,巴安水務披露《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稱張某霖“正在籌劃股權轉讓的事宜,擬通過一系列安排將公司控制權轉讓給珠海水務環(huán)境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若上述事項最終達成,將會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fā)生變更”。
2020年9月25日,張某霖與珠海水務簽訂股份轉讓等相關協(xié)議,同時巴安水務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引入未來的控股股東并簽署<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的議案》,并對外進行公告披露。9月28日,巴安水務復牌。
綜上,巴安水務籌劃控制權變更相關事項的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20年8月24日至9月25日,戴某濤、田建輝等人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其中田建輝知悉時間不晚于8月26日。
在第一個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田建輝”證券賬戶于2020年9月8日至10日合計買入“巴安水務”14.7萬股,買入成交金額為87.89萬元;于“巴安水務”股票9月28日復牌當日全部賣出,賣出成交金額為86.48萬元??鄢愘M后,上述交易虧損15403.38元。
第二個內幕信息是巴安水務終止籌劃控制權變更。
10月8日晚,珠海水務辦公室主任成某暉通過微信通知田建輝參加次日珠海市國資委召開關于討論收購巴安水務事項的會議,因田建輝休假無法出席會議,戴某濤于當晚通過微信將主任辦公會議題簡況材料轉發(fā)田建輝并征求其意見。
2020年10月9日,珠海市國資委會議決定,終止收購巴安水務股份等事宜。
2020年10月11日,珠海水務召開黨委擴大會議,通報珠海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參會人員包括黃某、戴某濤、成某暉等人。當日,珠海水務向張某霖及巴安水務出具終止收購股份的函件。
2020年10月16日,巴安水務發(fā)布《關于控股股東取消股份轉讓暨終止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股票的公告》。
綜上,巴安水務終止籌劃控制權變更相關事項的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戴某濤、成某暉等人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在第二個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田建輝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聯(lián)絡、接觸。2020年10月8日晚,田建輝知悉珠海市國資委擬于2020年10月9日召開會議討論收購巴安水務事項,并獲取了會議資料,會議資料提到監(jiān)管小組建議慎重考慮取得巴安水務控制權的一攬子計劃。10月12日,田建輝與成某暉存在2次手機通話。10月15日,田建輝結束休假,回到珠海水務上班。
9月29日至30日,“田建輝”證券賬戶合計買入“巴安水務”股票6萬股,買入成交金額為32.1萬元;于10月15日將其全部賣出,賣出成交金額為33萬元,扣除稅費后,上述交易虧損5902.61元。
何來“自首”情節(jié)?
廣東證監(jiān)局認為,田建輝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而田建輝辯稱:對第一個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的交易行為,其買入時因聽說董事長黃某曾表示中止談判而認為收購已經(jīng)終止,不具有利用內幕信息的主觀故意,并且在知悉收購仍在持續(xù)后,采取虧損賣出的方式減輕危害結果。對第二個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的交易行為,其根據(jù)辦公會議題簡況材料難以判斷收購將會終止,與成某暉的2次通話也未涉及內幕信息,且其賣出行為與其過往交易習慣明顯一致,不構成內幕交易。
另外,田建輝認為,兩個內幕信息為同一事件,其先后兩次交易同一股票,應并案處理。同時,其在上市公司根據(jù)要求自行篩查時,如實填報了買賣“巴安水務”的相關情況,具有“自首”情節(jié)。綜上,其請求從輕處罰第一個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的交易行為,并免于處罰第二個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的交易行為。
廣東證監(jiān)局認為,認為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田建輝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巴安水務”,構成內幕交易,盈虧情況不是判斷內幕交易的構成要件。另外,本案兩個內幕信息具有不同內容,其在對證券的市場價格影響、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起止點、內幕信息知情人等方面均有不同,其分別在不同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實施的交易行為應分別評價。
同時,田建輝在知悉涉嫌構成內幕交易時未及時主動向監(jiān)管部門供述,其關于自首的意見不能成立,現(xiàn)有量罰幅度已充分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廣東證監(jiān)局決定對田建輝處以1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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