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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條例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法與未成年人進行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交易行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wù);未經(jīng)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yī)療美容服務(wù)。
標簽: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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